黔府发〔2015〕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核准项目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四、全省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同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市(州)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六、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省直管县(市)同时享有市(州)和县(市、区、特区)项目核准管理权限。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4年本)》即行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