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六盘水贯彻实施情况
(一)市级层面:市场监管局针对《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扎实推进“照后减证”,严格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确保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聚焦保健品、白酒、医疗、涉旅服务和互联网等重点领域和行业,深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市发改委针对《条例》第二十条、三十条,制定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任务分解,并开展督查;开发“信易批”系统,归集个人信用数据,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水平。市财政局针对《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及时在市政府及部门官网公布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等目录文件,督促指导各执收单位严格执行,保障《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针对《条例》第十四条,积极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回头看”工作,对欠款类型进行细分、明确还款进度和资金来源,至5月下旬已返还17514.04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针对《条例》第十九条、二十四条,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和“证照分离”改革,实现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与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相统一;办理社保业务,不再收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落实社会保险降费率政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1%(目前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工伤保险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市商务局针对《条例》第三十三条,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针对《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支持各商业银行创新“接地气”产品,如,建设银行六盘水市分行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小微快贷”“抵押快贷”“善融贷”,工商银行六盘水分行推出“经营快贷”“E抵快贷”;为民营和小微企业开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针对《条例》第二十八条,市水投公司、市供电局、六盘水燃气公司通过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及在收费窗口公示等方式,向广大用户公开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事项的程序及办理时限、公开报装服务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市工商联针对《条例》第二十九条,规范涉企收费,合理设置会费档次,对同一档次不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及时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直属商会严格按照评比表彰文件要求,评比表彰活动在经市工商联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县级层面:六枝特区针对《条例》第十九条,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小分队走访企业活动,发现营商环境短板,建立问题台账、逐项化解销号;对标先进地区营商环境指标,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中“企业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环节的时长,实现“一扇门、一套材料、一个工作日”的目标。盘州市针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督促辖区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服务模式,坚决打击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可能存在的性别歧视、身份歧视、城乡区别等现象;落实综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6%,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水城县针对《条例》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三十条,压缩审批时限,将原51项行政审批事项总计承诺时限401个工作日压缩至255个工作日;推行网上办理,依托贵州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实现所有登记业务类型网上办理;完善负面清单管理软件功能,建立负面清单数据库,做好黑名单系统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限制办理相关企业登记事项;落实社保降费政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累计减免3147.27万元。钟山区针对《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五条,深入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将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大力整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电子政务平台等乱收费行为,督促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六盘水高新区针对《条例》第二十一条、三十条,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一、二季度共办理反不正当竞争案3件,罚没款共计28000元;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持续治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